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紧急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本津贴标准自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