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草案)》。我省拟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强化对农产品的动态抽检,保障群众食品安全。
此次提交审议的《实施办法(草案)》明确提出,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自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检出地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