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执行步骤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
| 1、未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29 号)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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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3、对限期仍未改正的个人,罚款1千元,违规接收节目每增加一套追加罚款5百元,最高罚款5千元,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4、对限期仍未改正的单位,罚款1万元,对未按规定要求接收节目的,每改变(或增加)一套追加罚款5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5、对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单位,两次警告无效、且改变(或增加)规定节目套数四套(含四套)以下的,罚款2万元,五套以上(含五套)每改变(或增加)一套节目追加罚款5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2、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3、对限期仍未改正,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个人,罚款1千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4、对限期仍未改正,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个人,罚款5千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5、对限期仍未改正的单位,罚款1万元;对广播电视收视盲区单位,限期到广播电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接收《卫星地面接收许可证》,纳入正常广播电视管理行列; 6、对过期仍未办理《许可证》,且接收境内节目的单位,罚款2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7、对过期仍未办理《许可证》,且接收境外节目的单位,罚款3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8、对过期仍未办理《许可证》,态度恶劣,不听劝阻且暴力抗法的单位,罚款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3、超范围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3、对限期仍未改正的,罚款1万元,并再次限期改正; 4、对再次限期仍未改正的,罚款2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5、对情节极其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4、在有线电视系统中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3、对限期仍未改正的,违规传送接收用户在十户(含十户)以内的,罚款1万元; 4、对违规传送接收用户超过十户的,在罚款1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户追加罚款1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 5、对违规传送接收用户在五十户(含五十户)以上的,罚款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5、传播反动、淫秽卫星电视节目 |
1、给予警告,责令立即停止其传播行为; 2、二次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罚款2千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 3、对造成严重影响,劝阻不听的,干扰行政执法的,对个人罚款5千元,对单位罚款五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6、擅自在公共场所传播境外电视节目 |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3、对限期仍未改正的,违规继续播放和传输境外电视节目的,情节严重的,罚款2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4、对不听劝阻且暴力抗法的,罚款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