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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实施三步式程序规定及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管理处、远城区广电局: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8]58号)要求,结合我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特制定《武汉市广播电视局关于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实施三步式程序规定》及《武汉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执行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执法过程中予以执行。
  附:《武汉市广播电视局关于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实施三步式程序规定》
    《武汉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执行标准》

 

 

武汉市广播电视局关于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及实施三步式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执法程序,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8]58号)要求,结合我市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三步式执法程序,是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本市的涉及广播电视违法的行为人,不直接实施处罚,而采取先行教育规范,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步骤和方式。
  对轻微的违法行为、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等因素,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应当改正并能够改正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对于卫星电视节目中含有反动、淫秽及违反法规内容的,对于情节恶劣、所传送节目播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出于反动目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应当直接依法处罚。
  三步式执法程序具体步骤规定如下:
  第一步,教育规范阶段。应有现场检查的记录,下达《武汉市广播电视局教育规范告知书》;接收人应在《教育规范告知书》上具名签收,并按照《教育规范告知书》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二步,限期整改阶段。应下达《武汉市广播电视局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有整改内容要求,接收人应在《限期整改通知书》上具名签收,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提交改正情况报告。
  第三步,依法处罚阶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的,应制作相应法律文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在执行三步式执法程序中,应当将教育规范、限期整改与依法处罚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并制作相应案卷,存档备查。
  “三步式”执法需要按照一定原则严格把握。要正确处理好“三步式”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三步式”执法是严格执法的基础。“三步式”执法重在教育整改,但对于情节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不能把“三步式”执法与严格执法割裂开来。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权“三步式”执法程序时,应加强与辖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与广播电视执法活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有效维护我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

 

武汉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执行标准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执行步骤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1、未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29 号)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3、对限期仍未改正的个人,罚款1千元,违规接收节目每增加一套追加罚款5百元,最高罚款5千元,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4、对限期仍未改正的单位,罚款1万元,对未按规定要求接收节目的,每改变(或增加)一套追加罚款5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5、对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单位,两次警告无效、且改变(或增加)规定节目套数四套(含四套)以下的,罚款2万元,五套以上(含五套)每改变(或增加)一套节目追加罚款5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2、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3、对限期仍未改正,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个人,罚款1千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4、对限期仍未改正,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个人,罚款5千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5、对限期仍未改正的单位,罚款1万元;对广播电视收视盲区单位,限期到广播电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接收《卫星地面接收许可证》,纳入正常广播电视管理行列;
6、对过期仍未办理《许可证》,且接收境内节目的单位,罚款2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7、对过期仍未办理《许可证》,且接收境外节目的单位,罚款3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8、对过期仍未办理《许可证》,态度恶劣,不听劝阻且暴力抗法的单位,罚款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3、超范围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3、对限期仍未改正的,罚款1万元,并再次限期改正;
4、对再次限期仍未改正的,罚款2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5、对情节极其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4、在有线电视系统中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3、对限期仍未改正的,违规传送接收用户在十户(含十户)以内的,罚款1万元;
4、对违规传送接收用户超过十户的,在罚款1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户追加罚款1千元,最高罚款5万元;
5、对违规传送接收用户在五十户(含五十户)以上的,罚款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5、传播反动、淫秽卫星电视节目 1、给予警告,责令立即停止其传播行为;
2、二次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罚款2千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
3、对造成严重影响,劝阻不听的,干扰行政执法的,对个人罚款5千元,对单位罚款五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6、擅自在公共场所传播境外电视节目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3、对限期仍未改正的,违规继续播放和传输境外电视节目的,情节严重的,罚款2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4、对不听劝阻且暴力抗法的,罚款5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有线电视管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执行步骤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设台建网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对情节较轻的,予以取缔,并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4、对情节较重、不按时整改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以该项目应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
5、对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以该项目应投资总额2倍的罚款。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设计施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对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的处罚,限期改正;对无《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4、对情节较重、不按时改正的,给予1万元罚款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对无《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处1.5万元的罚款;
5、对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的罚款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并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证)。对无《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执行步骤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因过失损坏,对个人罚款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二万元;
4、因过失损坏,影响一个乡镇或一个小区以上(含一个乡镇或一个小区)收看电视节目的,对个人罚款五千元,对单位罚款三万元,影响一个区县看不到电视节目的,对个人罚款一万元,对单位罚款五万元;
5、因故意损坏,损失较小的,对个人罚款二千元,对单位罚款二万元;
6、因故意损坏,影响一个小区或一个自然村以上看不到电视节目的,对个人罚款一万元,对单位罚款五万元。
7、对不听劝阻且暴力抗法的,对个人罚款一万元,对单位罚款十万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出于反动目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接挂收听、收视设备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三条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对损坏上述设备的,对个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5000元;
4、对损坏较大的,且影响他人12小时以上看不到电视节目的,个人罚款2000元,单位罚款1万元。 

 

 

 

 

四、广告播放管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执行步骤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广告播放违反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第十八条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第十九条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间不超过2条;每套广播节目每小时播放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一条
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1、广告播出时间超出每天播出总量20%的,罚款5000元;超出25%的,罚款1万元;超出30%的,罚款2万元。
2、在19:00至21:00,节目中间插播广告的,罚款2万元;在19:00至21:00以外,节目中间插播广告超过2次的,罚款5000元;超过3次的,罚款1万元,超过4次的,罚款2万元。
3、在6:30至7:30、11:30至12:39以及18:30至20:00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的,播放一次罚款5000元,2次罚款1万元,3次以上罚款2万元。
4、每日播出酒类广告超过12条,19:00至21:00间超过2条,广播节目每小时超过2条的,罚款5000元;每日播出酒类广告超过15条,19:00至21:00间超过3条,广播节目每小时超过3条的,罚款1万元;每日播出酒类广告超过20条,19:00至21:00间超过5条,广播节目每小时超过5条的,罚款2万元。
5、发射台、转播台、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擅自插播广告或叠加字幕的,1次罚款5000元,2次罚款1万元,3次以上罚款2万元。

 

 

五、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管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执行步骤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违反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 33 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对情节较重、不按时改正的,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处罚;
4、对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利用或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业务后果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6、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视频点播管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执行步骤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视频点播业务违反规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 35 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对情节较轻、造成后果不严重的,给予1万元的罚款;
4、对情节较重、不按时改正的,予以取缔,处以2万元的罚款;
5、对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节目中含有反动、淫秽及违反法规的内容的,节目播出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取缔,处以3万元的罚款;
6、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执行步骤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违反规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 39 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听业务、不按期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能按期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业务,不能按期改正的,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6、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业务,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7、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听业务、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并予以取缔;
8、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执行步骤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违反规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28 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4、对情节较轻、能按时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5、对情节较重、不能按时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6、对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7、对节目中含有反动、淫秽及违反法规的内容的,节目播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8、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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