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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外宾馆、饭店: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宾馆、饭店作为国内外流动人员的居住地和重要的社交场所,是我市对外开放和信息交流的重要窗口。这些单位所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闭路电视系统作为各种信息的传媒,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上述传媒的管理工作,促进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129号令和广播电影电视部11号令、12号令、467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地区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根据广电部11号令中关于“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12号令中关于“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营运”的有关规定,据此,凡武汉地区的涉外宾馆、饭店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闭路电视系统归口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武汉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查工作。
二、武汉地区涉外宾馆、饭店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闭路电视系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旅游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广播电视局音像管理处。凡符合条件设置闭路电视系统和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经批准后先行筹建,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由市广播电视局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和《宾馆、饭店闭路电视系统许可证》,并通报给市旅游局备案;凡符合条件设置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按有关程序审核、申报。
对过去未经申报批准或申报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已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闭路电视系统一律按上述程序予以申报,补办有关手续。
三、已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应严格按《许可证》载明的收视目的、范围、内容等要求使用,同时所有闭路电视系统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转播中央、省、市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换频道内容、扩大收视范围,确需更换频道内容和调整收视范围,应向市广播电视局音像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涉外宾馆、饭店闭路电视系统所办的自办录像节目必须有合法版权,内容健康,其片源应是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供片机构统一提供的。
五、各涉外宾馆、饭店应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闭路电视系统的管理制度及自办节目、系统运行维护档案;确定明确的管理责任人,并报市广播电视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按季度向市广播电视局音像管理处报送节目播出情况和系统运行情况表;接受市广播电视局音像管理处的日常检查和每年年底进行的年终验证工作。
六、武汉市广播电视局、武汉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闭路电视系统的涉外宾馆、饭店,每年组织1-2次工作交流会,学习有关文件,交流管理经验,表彰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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