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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

 
  为了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监督行政管理人员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一、本责任制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广播电视行业管理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主观上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广播电视局以上部门(含市局)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依照本责任制应当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二、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音像市场、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和有线电视等行业管理的人员。

  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追错)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责任自负、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四、追错工作由市、区(县)两级广播电视部门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追错委)负责。

  追错委在本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广播电视部门的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行业管理的领导为副主任,监察纪检、政工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追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或纪检部门。

  五、广播电视行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作为追错案件受理: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无故拖延、故意刁难,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
 
  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4、对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保密不严使举报人受到伤害的;

  5、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泄露案情,授意当事人作伪证,以逃避行政处罚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行为,出于私情私利进行隐瞒,不向司法机关报案的;

  7、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有行政处罚的机构决定的法律文书擅自更改或又开具其他法律文书的;

  9、拒不执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决定或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定的;

  10、其他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行为。

  六、追错委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责任人,可责令检讨或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如下处分建议:

  1、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2、赔偿损失;

  3、给予党纪处分;

  4、给予行政处分;

  5、停止执行职务;

  6、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予以辞退。

  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告追错委备案。

  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1、撤消、变更原行政执法行为;

  2、责令停止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3、责令重新做出行政执法行为;

  4、责令限期依法履行职责。

  八、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

  2、发生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3、因循私枉法、循情枉法等主观故意原因造成执法过错行为的;

  4、妨碍追错工作进行的。

  九、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过错责任人没有主观故意的过错;

  2、执法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轻微;

  3、过错责任人认错态度较好,并能积极协助追错案的办理。

  十、追究执法过错行为的时效为两年,自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是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十一、本责任制解释权在市广播电视局。

                  

                    武汉市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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