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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武汉地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施工环节的管理,促进此项经营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原广电部12号令)等管理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在武汉地区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向武汉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施工许可证》或《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持有外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许可证的单位来我市承接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必须到我局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忣有关业务,并接受我局管理。
禁止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从事有线电视系统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安装业务:
1、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施工的能力,有3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4、有必须的设计、安装技术设备;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申请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并具有较好企业资质的单位。
三、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在承接设计、安装业务时,应提前向我局提供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设计、安装情况报告、设计安装合同复印件、设计图纸、技术方案等,经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展设计和安装业务。设计、安装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好管理部门的工程检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会同设置单位及时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协助管理部门搞好验收工作。
四、取得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加强对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学习,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向设置单位做好有关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取得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政策和法规,不得出现下列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1、向未经批准的设置单位和个人提供设计、安装服务;
2、超范围设计、安装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3、选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入网证的设备器材进入有线电视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4、向其它单位转包工程或工程建设质量低劣,在用户中造成不良影响。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依法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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