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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执法公示制

 

  1、执法依据:
  1.1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1.2行政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2、职能、职责:
  武汉市广播电视局是武汉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事部门:局事业管理处(社会管理处),其主要职能、职责:

  2.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及政策,负责宣传纪律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2.2负责全市有线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设计、安装、使用及引进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检查,组织对卫星地面设施的生产、销售的检查;

  2.3负责全市影视音摄录、刻录、复制经营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2.4负责全市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新建、合并和撤消,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套数变更和节目频道配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2.5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单位、发行单位的建立和撤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2.6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核工作;

  2.7负责对全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2.8负责对区局行业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指导,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行业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意见;

  2.9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行业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2.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3、审核、办证程序

  3.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使用审批、办证:
  3.1.1、办理依据:
  3.1.1.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
  3.1.1.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  
  3.1.1.3《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11号令)、《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67号令)
  3.1.2、申报对象及条件:
  3.1.2.1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含股市、金融、期货等经济信息在内的图文信息,下同),由我局审批。
  3.1.2.2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3.1.2.3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含股票、金融、期货等经济信息在内的图文信息,下同),由我局审核,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4)直属省和武汉市管理的电视台,可申请以卫星的方式引进体育、风光、科技、动画、少儿、音乐等题裁的境外电视节目。
  3.1.2.4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1.3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
  (2)宾馆、饭店应提供有关部门列入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建设计划的批件、被市涉外项目审查办公室列入涉外单位的许可证明;
  (3)涉外公寓和涉外住宅小区需提供市涉外项目审查办公室批准涉外批件、售房合约和境外住户的身份证(护照)、居住证得复印件。
  (4)市广播电视局内部有关业务中心(部、室),申请以卫星传输的方式引进、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按规定需先经局分管宣传的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同时须将引进节目内容、播出量及有关版权授权协议等附上。
  3.1.4设施购置、安装及工程验收:
  (1)经我局同意筹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单位,持我局开具的购买证明到国家指定销售定点单位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3)工程竣工后,由设置和施工单位共同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需提交如下材料:A、验收申请报告;B、批准筹建证明;C、工程综合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3.1.5办理程序
  (1)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办理程序:
  接受申请→资格审查→我局提出初审意见→市国家安全局确定地卫设施选址→确定安装单位→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并下达筹建意见→安装施工→由我局会同市国家安全局进行验收→报省广播电视局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立卷归档
  3.1.7变更及注销:
  因单位迁址,变动地卫设施位置,须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更换或新增卫视节目须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减少或停止接收卫视节目须在30天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3.2宾馆、饭店等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和视频点播系统设立审批办证:
  3.2.1办理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电部2号令)、《<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5号令)、广播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12号令)、《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3.2.2申报对象及条件:
  (1)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与行政区域有线电视暂不能联网的,可以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由我局审批。
  (2)宾馆、饭店如确有必要,有条件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可以申请,经我局审核,报省广电视局审批。
  (3)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视频点播系统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A、有确定的收视对象范围;B、有符合省级以上(含省级)广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的播放和传输设备;C、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D、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2.3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和视频点播系统须提交如下资料:
  A、申请报告(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设立系统的理由、系统规模、收视对象、范围);B、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确认暂不能与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的证明及对其设立条件认可的证明。
  3.2.4安装及工程验收:
  (1)设立有线电视系统必须由持有《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2)工程竣工后,由设立和施工单位共同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须提交如下资料:A、验收申请报告;B、批准筹建证明;C、工程技术方案及相关图纸、资料。
  3.2.5办理程序:
  接受申请→资料审查→批准筹建→工程验收→核发许可证→立卷归档
  3.3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审批办理:
  3.3.1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3.3.2申报对象及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安装业务:
  (1)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具有独立承担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施工能力,有3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若干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4)有必须的设计、安装的技术设备;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申请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并具有较好企业资质的单位。
  3.3.3申请办理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许可证,须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三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及其他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料证书、职称聘书、身份证复印件;
  (4)检测设备清单:
  (5)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办法)。
  3.3.4资质审核
  (1)逐项审核申请及附件材料;
  (2)现场查看设备、场所等有关情况。
  3.3.5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资质审核→审批发证→立卷归档
  3.4影视音摄录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3.4.1办理依据:《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3.4.2申报对象及条件:
  (1)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从事影视摄录像服务、影视音视频制作、VCD、DVD刻制服务的经营业务;
  (2)影视广告、资料片制作经营业务,个人不得经营。
  3.4.3申请从事影视音摄录制作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正式批文;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机构章程;
  (4)主要管理和业务人员简历(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 
  (5)资金证明;
  (6)设备资料;
  (7)办公和机房的房产证明。
  3.4.4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查看→发放许可证→立卷归档
  以上四项内容的审核、审批,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3.5.1关于2.4、2.5、2.6、2.7、2.8各项的办理依据、申报对象及条件、须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有关规定,另见市广播电视局文件。

  4、年检程序
  4.1年可检由市局统一安排进行;
  4.2年检范围包括从事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单位,从事影视音摄录制作的单位和个人,广电系统及非广电系统,经批准设立的
播出机构(含教育台、企事业有线电视站)
  4.3参加年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局或市局提交年检申请,并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4.4广电部门接到经营单位的年检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分别作出通过年检和不通过年检的决定;
  4.5对通过年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发还许可证;对未通过年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4.6未参加年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市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到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5、行政处罚程序
  5.1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查处行政案件要严格依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5.2武汉市广播电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3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根据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但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5.4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5.5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检查证件,并填写由市广电局统一印制的《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5.6对封存或扣留的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场清点,开具财物暂扣单,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
  对扣留的当事人的财物,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私分、毁损;被封存的财物,应当加封广电部门的封条;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5.7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或暂扣经营许可证及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8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当事人处以罚没财物的,应统一使用财政罚没凭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私分、挪用;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9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5.10广电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适用广电部统一规定的法律文书。(文书略)

  6、行政复议与赔偿
  6.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广电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申请复议的范围包括:
  (1)对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要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财产权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6.2广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广电部门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6.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广电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1)广电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管理人员办事准则:
  7.1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7.2必须严格遵守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利用“证、案、费”等职权谋取私利。
  7.3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准违反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法规乱扣、乱罚、乱收费,不准徇情枉法。
  7.4必须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勤政为民,克已奉公,讲究工作效率,注重工作质量。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收受礼品参与吃请;不准利用职权为其直系亲属办理有关许可证;不准直接和单位参与与管理相关的经营活动。

  8、办公地址、举报电话:
  武汉市广播电视局
  办公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620号
  举报电话:8576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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